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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关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2/05/04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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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在全国继续开展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向环境数据造假说不。
     
    那么,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存在哪些具体表现呢?
     
    本文系统梳理了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并进行分类说明,以期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执法及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提供参考帮助。
     
    问题类型
     
    通过对典型违法案例的梳理,发现较为普遍的问题类型为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款及所在省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处罚。
     
    1.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的手段多样且较为隐蔽,对于现场检查人员来讲需了解一定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原理及数据传输规则才能发现一些端倪。攻关中心通过梳理4个典型案例的做法,如修改自动监测设备的停炉模式判定条件或工控机数据传输参数、干扰烟尘仪监测、标定高浓度标气作为低浓度烟气、调整含氧量等,便于大家了解常见的在线数据弄虚作假手段。
     
    案例1
     
    某橡胶公司违规将自动监测设备停炉判定条件烟气氧含量下限值调整为15%(相关标准和设备程序要求该值为19%);燃煤锅炉执法检测时废气出口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801mg/m3,但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经人为设置,致使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低于1mg/m3。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处罚款20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对动力车间主任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2
     
    某建材公司为逃避监管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而故意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烟尘仪接受镜片上贴有黑色绝缘胶布,并于检查当日12时36分将其揭除,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12时36分之前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始终保持在2.0mg/m3以下,12时37分为7.56mg/m3,12时38分后始终保持在13mg/m3以上)。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10万元,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10日。
     
    案例3
     
    某玻璃公司故意用高浓度的一氧化氮标气按低浓度进行标定,导致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准曲线参数成比例降低,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的烟气一氧化氮浓度仅为实际浓度的五分之一左右,掩盖排放口的氮氧化物高浓度或超标排放。
     
    处理结果:对公司处12万元罚款,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处5日行政拘留。
     
    案例4
     
    某印染公司为降低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的污染物数值,擅自调整含氧量分析仪量程校准设置数值,导致上传至工控机的含氧量数值仅为实际烟气浓度的67%,进而影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折算浓度,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接收的数据严重失真。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自动监测设备是否规范、正常运行,直接关系监测数据真实与否。在公布的案例中可以发现,无论是所在公司员工主动作为或者授意运维人员参与作为,涉案人员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5
     
    自2021年1月20日15时55分至检查当日,某彩印公司非甲烷总烃的监控数据出现明显大幅度下降。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采样平台上的采样管和标样管被人为损坏,导致采样管道进入空气,致使自动监控数据严重失真。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设施运维人员刑事拘留7天。
     
    案例6
     
    某建材厂在暗访检查中被发现,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4月30日-5月2日无数据上传,5月3日后在线数据超标。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款10万元。
     
    案例7
     
    某建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在线监控设备伴热管出现故障(亮红灯),伴热管温度显示为24.8℃,远低于标准要求的120℃。2021年4月16日至5月19日期间,烟气流速为恒值0.01,烟气湿度为恒值0.00,2021年以来在线监控设备无运维记录,标气已过期。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款10万元。
     
    案例8
     
    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2座机械化竖窑,污染治理设施配备1套旋风+湿法脱硫脱硝除尘器,配套安装1套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时,自动监测设备处于使用状态。经调查,该企业在2021年4月1日至4月14日期间存在超标记录,但企业未对该时间段超标数据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管理平台上进行处置说明,也没有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告。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3万元。
     
    3.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从公布的案例来看,污染治理设施的不正常运行,有企业管理不当或有意规避相关规定等原因导致。
     
    案例9
     
    某文化用品公司在钢琴椅项目的生产过程中,产生调漆、喷漆、晾干等工艺废气,配套建有“水帘+活性炭+光催化氧化”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上述项目喷漆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帘、光催化氧化设施正在运行,但活性炭箱内未有活性炭。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涉案设备设施,处罚款1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10
     
    某包装印刷公司正在生产,但RTO废气焚烧处理设施未开启,废气总排口无废气外排,印刷车间和复合车间门窗处于敞开状态,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外排。现场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进行无组织废气采样,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数据为26mg/m3,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1.6倍。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处罚款15万元。
     
    法律法规条款
     
    上述案例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七)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十条  违法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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