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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1日起 有关水处理新政标准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2021/07/06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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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农村污水净化装置》(JB/T 14095-2020)《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河北《市政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开始施行。

    7月1日起施行的水处理新政、标准,详情如下:

    ===全国性新政、标准===

    《农村污水净化装置》(JB/T 14095-2020)

    2020年12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了《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JB/T 14095-2020)行业标准。至此,历时3年多的《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行业标准编制工作正式完成,标准于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型号、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各方面。

    1)本标准适用于以农村生活污水为进水、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处理量小于等于500m3/d的污水净化装置。它与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紧密联系。

    2)本标准提出了网关和管理平台的概念,对网关的设计原则及功能提出相关要求;对管理平台的数据采集范围、应急电源配置、可靠性及可维护性提出相关要求,使本标准能更好的适应当前行业技术应用的趋势,体现标准的先进性。

    3)在地方纷纷出台相应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大环境下,为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在制定设备型号规格时,本标准增加符合其他出水水质标准的内容。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

    2020年12月18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

    2020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 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性新政、标准===

    河北《市政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为规范市政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设施运行维护作业安全,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市政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省内市政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操作提供技术指导。《规程》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规程》共分七部分,分别从作业准备、作业保障、安全作业、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规程》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单位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辨识、确认风险等级并编制作业方案,管理单位批准后作业单位方可实施。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进入”的原则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职责。

    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要从安全风险辨识、方案制定、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4方面做好作业准备。根据环境安全风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将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作业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离。勘查排水设施上下游和作业点周围情况,通过隔离与保护、截流降水、通风换气、气体检测等措施做好作业安全保障。

    中断作业超过30min(30分钟)需继续作业的,应重新通风并检测。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电气设备、照明与通讯、机械设备、防护设备与用品、警示标识。有限空间作业宜采用外部控制设备或机器人作业替代人工作业。作业空间气体检测无法达到要求时,严禁人工作业。有限空间人工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和使用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与安全防护设备方可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作业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5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九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用水管理、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节水、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激励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坚持把“节水优先”、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体系贯穿于水资源取用全过程、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各领域,既注重强化问题导向,也注重目标导向。重点规范了七方面内容。突出非常规水源利用。坚持开源与节流同步考量,针对河北省资源型缺水、地下水超采严重,而非常规水利用率不高的省情,《条例》设置专章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明确将再生水(通过处理的污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有序推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再生水利用;鼓励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和矿坑水净化和利用设施等,加大对雨水、海水、微咸水和矿坑水的利用。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2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生态环境综合性的地方立法,《条例》是厦门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体现;是厦门市巩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改革成果,率先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厦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

    《条例》共7章63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

    云南、贵州、四川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于近日表决通过。此次立法为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共同立法,以“条例+共同决定”这一开创性的地方立法形式,为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和共同决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三省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既是上下游联动、共治共享的需要,也是跨区域协作、创新地方立法的探索实践。三省各自通过的保护条例结构内容大体一致,但各有特点,在体现共性立法需求的同时,反映了三省各自保护治理实际和个性化立法需求,主要解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如何保护的问题。共同决定则重点聚焦三省如何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共同保护治理,经三省共同协商形成了一个共同文本。据悉,三省将同时施行条例和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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