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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垃圾处置 生活垃圾堆肥厂主体工程必须配置哪些系统?
近年来,国家很关注垃圾处理问题,民众也很关心垃圾处理方式,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可回收垃圾等开始分门别类,为此对垃圾处置的需求和要求都在增长。这也引发了垃圾处置工程建设的一波又一波热潮。那么,如何规范垃圾处置工程,如何解决各种冲突和矛盾呢?近日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让我们对这些问题将会有个更为清晰的认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生活垃圾堆肥厂主体工程的规定
生活垃圾堆肥厂
4.1 一般规定
4.1.1 生活垃圾堆肥厂主体工程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堆肥系统、肥料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
4.2 接收及贮存系统
4.2.1 卸料区应设置通风排气及除尘除臭、地面冲洗和污水导排设施。
4.2.2 储料坑、处理设备、发酵仓、渗沥液调节池等储存生活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应封闭,并设置通风除臭和防爆设施,且应进行防渗处理。
4.2.3 生活垃圾卸料场地和场区道路表层应采用沥青路面材料、水泥混凝土或等效材料,并应定期进行清理。
4.3 预处理系统
4.3.1 堆肥处理厂预处理系统,应包括破袋、分选和破碎处理设备,其设备的选型及配置应与 设计能力和工艺要求相协调。
4.3.2 预处理设备应具有防粘、防缠绕功能,并应加密封罩;易损部件应易于拆卸和更换,预处理设备的运行参数应具有一定的调节范围。
4.3.3 预处理设备应设有专门的渗沥液收集装置,并应具有自清洁功能。设备四周应留有维修需要的空间或通道。
4.3.4 预处理设备应进行局部封闭,并应设置集气罩和除臭系统。
4.3.5 应根据各作业区设备的运行特点设置安全警示线,运行期间非本岗位生产人员不得擅自跨越警示线,靠近运行中的设备。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得拉、拽卡滞在输送机、筛分机等设备上的异物。
4.3.6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应设置机罩,不得裸露运行。
4.4 堆肥系统
4.4.1 堆肥处理工艺类型应根据原料组成、当地经济状况、产品要求和处理场地等条件,应优先比较确定物料运动和堆肥通风方式,再相应选择反应器的类型。
4.4.2 主发酵的堆层温度控制及发酵时间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达到55℃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5d;或达到65℃以上,持续时间不应少于4d。
2 设计主发酵时间不应小于5d。
4.4.3 主发酵通风设备和堆层高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制机械通风的静态堆肥工艺,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5m;当原料含水率较高时,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0m。
2 主发酵堆层各点的氧浓度应大于5%。
4.4.4 主发酵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酵仓数量及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主发酵时间确定,并应留有不小于10%的富余容量;
2 发酵仓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浓度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防渗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调节、渗沥液和臭气收集功能;
3 发酵车间应配置通风和除臭设施。
4.4.5 主发酵的运行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耗氧速率上升至最大后逐步下降,与最大耗氧速率相比应下降90%并趋于稳定;
2 主发酵产物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表4.4.5 主发酵产物卫生要求
编号 |
项目 |
卫生要求 |
|
1 |
温度与持续时间 |
人工 |
堆温≥50℃,至少持续10d |
堆温≥60℃,至少持续5d |
|||
机械 |
堆温≥50℃,至少持续2d |
||
2 |
蛔虫卵死亡率 |
≥95% |
|
3 |
粪大肠菌值 |
≥10-2 |
|
4 |
沙门氏菌 |
不得检出 |
4.4.6 次级发酵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次级发酵在室内车间进行时,车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2 当次级发酵露天进行时,发酵区应具有雨水截流、导排和收集措施,收集的发酵区内雨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4.4.7 次级发酵的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耗氧速率应小于0.1%O2/min;
2 种子发芽指数不应小于60%。
4.5 肥料利用系统
4.5.1 堆肥产品农用时,其质量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表4.5.1 生活垃圾堆肥产品农用控制标准值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标准限值1) |
1 |
杂物2) |
% |
≤3 |
2 |
粒度 |
mm |
≤12 |
3 |
蛔虫卵死亡率 |
% |
95~100 |
4 |
大肠菌值 |
|
10-1-10-2 |
5 |
总镉(以Cd计) |
mg/kg |
≤3 |
6 |
总汞(以Hg计) |
mg/kg |
≤5 |
7 |
总铅(以Pb计) |
mg/kg |
≤100 |
8 |
总铬(以Cr计) |
mg/kg |
≤300 |
9 |
总砷(以As计) |
mg/kg |
≤30 |
10 |
有机质(以C计) |
% |
≥10 |
11 |
总氮(以N计) |
% |
≥0.5 |
12 |
总磷(以P2O5计) |
% |
≥0.3 |
13 |
总钾(以K2O计) |
% |
≥1.0 |
14 |
pH |
|
6.5~8.5 |
15 |
水分 |
% |
25~35 |
注:1)表中除2、3、4项外,其余各项均以干基计算。
2)杂物指塑料、玻璃、金属、橡胶等。
4.6 残渣处理系统
4.6.1 生活垃圾堆肥厂各工段分选出的残渣应按物质类别分别存放。
4.6.2 生活垃圾堆肥厂残渣经预处理后,最终应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