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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垃圾处置 生活垃圾堆肥厂主体工程必须配置哪些系统?

    发布时间:2019/02/27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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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很关注垃圾处理问题,民众也很关心垃圾处理方式,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可回收垃圾等开始分门别类,为此对垃圾处置的需求和要求都在增长。这也引发了垃圾处置工程建设的一波又一波热潮。那么,如何规范垃圾处置工程,如何解决各种冲突和矛盾呢?近日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让我们对这些问题将会有个更为清晰的认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生活垃圾堆肥厂主体工程的规定

     

    生活垃圾堆肥厂

    4.1 一般规定

    4.1.1  生活垃圾堆肥厂主体工程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堆肥系统、肥料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

    4.2 接收及贮存系统

    4.2.1  卸料区应设置通风排气及除尘除臭、地面冲洗和污水导排设施。

    4.2.2  储料坑、处理设备、发酵仓、渗沥液调节池等储存生活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应封闭,并设置通风除臭和防爆设施,且应进行防渗处理。

    4.2.3  生活垃圾卸料场地和场区道路表层应采用沥青路面材料、水泥混凝土或等效材料,并应定期进行清理。

    4.3 预处理系统

    4.3.1  堆肥处理厂预处理系统,应包括破袋、分选和破碎处理设备,其设备的选型及配置应与 设计能力和工艺要求相协调。

    4.3.2  预处理设备应具有防粘、防缠绕功能,并应加密封罩;易损部件应易于拆卸和更换,预处理设备的运行参数应具有一定的调节范围。

    4.3.3  预处理设备应设有专门的渗沥液收集装置,并应具有自清洁功能。设备四周应留有维修需要的空间或通道。

    4.3.4  预处理设备应进行局部封闭,并应设置集气罩和除臭系统。

    4.3.5  应根据各作业区设备的运行特点设置安全警示线,运行期间非本岗位生产人员不得擅自跨越警示线,靠近运行中的设备。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得拉、拽卡滞在输送机、筛分机等设备上的异物。

    4.3.6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应设置机罩,不得裸露运行。

    4.4 堆肥系统

    4.4.1  堆肥处理工艺类型应根据原料组成、当地经济状况、产品要求和处理场地等条件,应优先比较确定物料运动和堆肥通风方式,再相应选择反应器的类型。

    4.4.2  主发酵的堆层温度控制及发酵时间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达到55℃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5d;或达到65℃以上,持续时间不应少于4d。

    2 设计主发酵时间不应小于5d。

    4.4.3  主发酵通风设备和堆层高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制机械通风的静态堆肥工艺,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5m;当原料含水率较高时,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0m。

    2 主发酵堆层各点的氧浓度应大于5%。

    4.4.4  主发酵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酵仓数量及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主发酵时间确定,并应留有不小于10%的富余容量;

    2 发酵仓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浓度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防渗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调节、渗沥液和臭气收集功能;

    3 发酵车间应配置通风和除臭设施。

    4.4.5  主发酵的运行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耗氧速率上升至最大后逐步下降,与最大耗氧速率相比应下降90%并趋于稳定;

    2 主发酵产物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表4.4.5  主发酵产物卫生要求

    编号

    项目

    卫生要求

    1

    温度与持续时间

    人工

    堆温≥50℃,至少持续10d

    堆温≥60℃,至少持续5d

    机械

    堆温≥50℃,至少持续2d

    2

    蛔虫卵死亡率

    ≥95%

    3

    粪大肠菌值

    ≥10-2

    4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4.4.6  次级发酵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次级发酵在室内车间进行时,车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2 当次级发酵露天进行时,发酵区应具有雨水截流、导排和收集措施,收集的发酵区内雨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4.4.7  次级发酵的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耗氧速率应小于0.1%O2/min;

    2 种子发芽指数不应小于60%。

    4.5 肥料利用系统

    4.5.1  堆肥产品农用时,其质量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表4.5.1  生活垃圾堆肥产品农用控制标准值

    序号

    项 目

    单位

    标准限值1)

    1

    杂物2)

    %

    ≤3

    2

    粒度

     mm

    ≤12

    3

    蛔虫卵死亡率

    %

    95~100

    4

    大肠菌值

     

    10-1-10-2

    5

    总镉(以Cd计)

     mg/kg

    ≤3

    6

    总汞(以Hg计)

     mg/kg

    ≤5

    7

    总铅(以Pb计)

     mg/kg

    ≤100

    8

    总铬(以Cr计)

     mg/kg

    ≤300

    9

    总砷(以As计)

     mg/kg

    ≤30

    10

    有机质(以C计)

    %

    ≥10

    11

    总氮(以N计)

    %

    ≥0.5

    12

    总磷(以P2O5计)

    %

    ≥0.3

    13

    总钾(以K2O计)

    %

    ≥1.0

    14

    pH

     

    6.5~8.5

    15

    水分

    %

    25~35

    注:1)表中除2、3、4项外,其余各项均以干基计算。

    2)杂物指塑料、玻璃、金属、橡胶等。

    4.6 残渣处理系统

    4.6.1  生活垃圾堆肥厂各工段分选出的残渣应按物质类别分别存放。

    4.6.2  生活垃圾堆肥厂残渣经预处理后,最终应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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