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治理:VOCs治理标准及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据了解,目前我国制药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有关规定。而这两项标准的制定时间较早,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实际需要。
而为了适应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需要,上海、浙江、河北、天津等地针对制药或包括制药在内的化工行业制定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浙江省《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浙江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河北省《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8-2015)、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等等(统计节点为2017年6月前),以上标准的控制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详见下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