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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啤酒、发酵酒精和白酒等2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06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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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以下简称2项标准修改单)。就此2项标准修改单的相关内容,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2项标准修改单制订背景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多数酒类制造企业的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酒类企业废水属于有机废水,可生化性较好,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但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高,甚至达到数万毫克/升。按照现行排放标准规定,酒类制造企业需采取措施将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大幅削减至数百毫克/升(发酵酒精和白酒企业为400mg/L、啤酒企业为500mg/L)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都比较高。与此同时,一些污水处理厂为了提高氮磷脱除效率,实现达标排放,需要补充碳源。酒类企业废水中易降解有机物含量高,可为污水处理厂稳定补充优质碳源,协同推进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标准修改单明确了酒类制造企业可与下游污水处理厂协商约定间接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一方面,酒类制造企业执行约定的浓度限值,有利于降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厂可以提高氮磷去除效率,稳定发挥减排效益。

    二、2项标准修改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2项标准修改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允许酒类制造企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共同约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并作为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二是执行约定浓度限值的企业,要将相关污染物指标的自行监测数据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下游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另外,2项标准修改单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信息公开等要求,有利于执法监管和公众监督。

    三、2项标准修改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由于2项标准修改单只调整了管理政策,不涉及技术门槛和经济成本问题,因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尽快实施2项标准修改单,有利于及早释放政策红利,降低酒类制造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提高污水处理厂氮磷脱除效率,促进经济与环境双赢。

    四、如何保障标准落地可行?

    答:一是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帮扶。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宣贯培训力度,积极回应舆情关注热点,及时解决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指导酒类制造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协商约定间接排放浓度限值,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推进第三方治污模式健康发展。二是严格执法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书面合同约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相关行业绿色发展。

    附件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修改单

    一、“1 范围”最后一段增加:

    本标准也适用于啤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三、“3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

    3.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指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7 啤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指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啤酒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收集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四、“4 技术内容”中 4.2 条修改为:

    4.2 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啤酒工业废水,执行表1预处理标准的规定。若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约定排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则以该限值作为预处理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表 1 中的限值。

    五、“4.5 监测”中 4.5.4 条修改为:

    4.5.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2 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六、“4.5 监测”中增加:

    “4.5.5 对执行 4.2 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七、在“4 技术内容”后增加“5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5.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

    5.2 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八、原“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改为“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原 5.1、5.2 和 5.3 修改为 6.1、6.2 和 6.3,并增加以下内容:

    6.4 在任何情况下,啤酒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5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6.6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附件2: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2011)修改单

    一、“1 适用范围”最后一段增加:

    本标准也适用于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三、在“3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

    3.10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指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收集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四、“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中增加:

    4.5 对于间接排放情形,若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约定排至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则以该限值作为间接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表 1、表 2 和表 3 中的限值。

    原 4.5 条编号修改为 4.6。

    五、“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

    5.7 对执行 4.5 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企业自行监测数

    据应当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

    5.8 除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六、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后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

    6.2 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七、原“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原 6.1 和 6.2修改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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