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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焚烧飞灰属危险废物 飞灰处置治理现状如何?

    发布时间:2018/09/03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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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弃物。早在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就重点提到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2016年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也明确将飞灰列为编号HW18危废,危险特性为毒性。但同时对于垃圾焚烧飞灰进行了“过程性豁免”,明确豁免的两种情况:一是“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指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二是“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指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同时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对于名录的解释,“过程性豁免”仅仅豁免了飞灰的特定处置环节,而不包括转移环节。对所豁免的情况也有明确要求:即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要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标准,进入水泥窑要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标准。但实际情况是存在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和焚烧企业有意无意地扩大了“豁免”的含义,增大了飞灰违规处置的可能性。

      那目前我国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现状如何?

      据了解,我们国家绝大多数垃圾焚烧厂的飞灰都是经过螯合固化后填埋,还存在部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是指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在烟气净化系统中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到飞灰仓,这一般被称作“原灰”。

      利用填埋的方法处置飞灰,一般将原灰直接在飞灰仓中进行螯合固化后袋装,之后交给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至填埋场,转移过程需要填写“危废联单”,也存在在厂外进行螯合固化后处置的,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需要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关于飞灰含水率、重金属和二噁英的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相对偏少,需要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相关要求。

      通过调研发现,大部分环保部门对于飞灰的监管存在缺失;部分垃圾焚烧厂飞灰没有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环保部门对于飞灰缺少监督性监测;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对飞灰自行监测次数的强制性要求。同时部分垃圾焚烧厂飞灰超标填埋;飞灰填埋防护措施不完善;飞灰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等问题。飞灰处置问题已经成为生活垃圾焚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风险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对环保部门针对垃圾焚烧厂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提出了相关要求,却没有对飞灰监督性监测进行规定,也没有对垃圾焚烧厂开展飞灰自行监测提出要求。

      飞灰是垃圾焚烧厂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环保部门的监管,应受到生态环境部的重视,同时也应该被基层环保部门和垃圾企业广泛认知。实际来说,飞灰就是类似“废气”和“废水”这样的污染物载体,而且是污染物毒性比较大的载体。因此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清楚飞灰从产生到收集、运输、处置全环节规范程度及地方环保部门对于飞灰监管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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