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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实施的山西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限值分别为多少?

    发布时间:2018/06/04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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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环保厅联合批准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后简称《标准》)。该《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环保厅提出,并由省质监局于2017年批准立项,今年5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并发布,7月30日开始实施。

      近年来,人们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山西省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5号),要求加快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后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

      据了解,山西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5项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5mg/m3、35mg/m3、50mg/m3、0.03mg/m3和1级,并根据山西实际提出了低热值煤燃煤发电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10mg/m3、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m3。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超过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两项指标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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