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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全!2021年涉水领域重大国家政策发布情况汇总

    发布时间:2021/10/22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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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国环境产业将继续迎来蓬勃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而污水处理行业是环保领域中重要的一环。今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再生水利用的具体要求。下半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又印发了《“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对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提出细化的技术要求。除此之外,国家部门还发布了哪些涉水政策?北极星水处理网汇总了2021年与水处理领域相关的国家政策(按时间顺序排列)。

    《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1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出台《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明确提出了北方城市再生水利用25%,京津冀再生水利用率35%的要求。根据意见,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县城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畜禽粪污和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包含《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通知中包含的条款“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也或将取消。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员会

    1月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处理设施不健全、运维管理不完善、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建立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库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库的通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包含意向项目、储备项目和存续项目3类项目。

    《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林草局

    2021年1月19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尽快建立健全以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林草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根据当前农村人居环境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提出了运行机制、工作保障、技术支撑、标准化服务等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编制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小型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等标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农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氧化塘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土壤渗滤系统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指南等。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

    1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涉及脱硝催化剂、污水处理设备等环保产业项目。

    《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科技部

    1月29日,科技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国家高新区率先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碳达峰、园区绿色发展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目标,部分高新区率先实现碳中和。

    《方案》提出,加强绿色技术研发攻关,支持国家高新区围绕产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加快培育绿色技术创新主体与绿色技术成果,全面增强绿色创新发展的引领支撑能力。开展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行动,做好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以企业内废水处理和园区污水厂综合处理为基础,形成国家高新区污水近零排放整体方案。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臭氧污染治理、资源回收利用、城市绿色治理等重点领域实施一批绿色技术重点研发项目,培育一批绿色技术创新龙头企业和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支持企业创建绿色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绿色企业技术中心、绿色技术创新中心等。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

    2月3日,住建部办公厅公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渗沥液处理厂站,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厂站、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沥液处理厂站、生活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站等。

    《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布。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为2969300万元,发改委要求,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中央预算内投资要重点支持项目排水防涝设施内容,要统筹考虑支持消除污水收集空白区。

    《关于对“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等12个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

    2月20日,科学技术部近日发布《关于对“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等12个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的通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专项紧密围绕长江黄河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综合治理的科技需求,通过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流域管理创新、典型区域和小流域集成示范,支撑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安全保障与治理能力的实质性提升,形成流域水系统治理范式,并进行推广应用。

    2021年指南拟围绕流域水系统健康诊断与病因识别、流域水资源系统调配与高效利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与综合治理、水源水质风险阻断与饮用水安全供给等4个技术方向,启动 17个指南任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新华社受权发布

    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即“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

    文件提出,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研发干旱、寒冷地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处理利用,建设一批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健全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管护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城乡环卫一体化第三方治理。深入推进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在发布会上讲到,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特于2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介绍《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

    《实施意见》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人民法院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三个方面,深刻指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长江保护法既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不仅突出强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对于促进长江经济带产业结构绿色改造、提升流域人居环境质量、保障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均作出重要规定。人民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

    国务院、财政部

    3月6日,新华社全文发布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其中涉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预算安排资金536亿元。重点提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75亿元,增长10%,重点支持北方冬季清洁取暖和打赢蓝天保卫战。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17亿元,增长10.2%,主要用于长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44亿元,增长10%,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4月2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拟)》,共有16个项目入围,项目涉及企业包括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4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并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优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港澳元素较为突出的科技创新平台、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的高等院校、连接内地与港澳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及其主要配套工程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标志性或重大意义的其他领域项目。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有利于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更高水平协同开放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及科创平台项目建设(包括上海科创中心、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点支持安徽省和省际合作园区、省际毗邻区域建设。

    对列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已明确安排的项目,该专项不再予以安排。

    资金安排方面,该专项资金通过直接安排到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直接投资安排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相关项目参照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标准确定相近领域项目的支持比例。没有可参照专项的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含比照实施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30%、45%、60%予以支持。如地方申请的资金需求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支持数额,则按地方申请数额确定。

    《关于征集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

    4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发布《关于征集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通知》,征集范围重点包括钢铁、石化化工、纺织染整、造纸、食品、皮革、制药、建材、有色金属、机械、煤炭、电力等工业行业废污水再生利用、高效冷却或洗涤、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用水智能管控等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以及适用于黄河流域、京津冀等严重缺水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等水环境敏感地区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等。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国家开发银行

    4月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的通知》,通知明确,精准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领域,以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保专项规划等为重点,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库)为基础,加快推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海湾综合治理、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新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履行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公约等重大项目和绿色产业促进、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等工作。针对金融资金支持特点,在中央项目库中补充建立金融支持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综合利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等重大项目,以及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生态补偿、“无废城市”建设等试点项目的储备与支持。

    《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4月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任务指出,建设低碳绿色城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完善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提升污水管网收集能力,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强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推动重点城市群消除城区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断面。

    《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

    生态环境部

    4月1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旨在进一步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促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指导各地做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相关工作。本指南规定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指南适用于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微污染河水、农田退水及类似性质的低污染水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过程,可作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设计、施工与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依据。

    《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年)》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4月2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年)》,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建设运营,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一批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等有机结合。

    《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

    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根据文件要求,到2025年,各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排水防涝能力显著提升,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低洼地区防洪排涝能力大幅提升,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35年,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能力与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更加匹配,总体消除防治标准内降雨条件下的城市内涝现象。

    《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4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2021—2023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部分示范城市。其中,第一批确定20个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城市均可按程序申报。已获得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资金支持的城市原则上不再次申报。每省(自治区)根据省级评审结果分档,每批最多可推荐2个城市参评,“十四五”期间累计获得支持的示范城市数量不超过4个。

    中央财政按区域对示范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9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10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11亿元。县级市: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7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8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9亿元。资金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3年拨付到位。

    示范城市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其中:新区以目标为导向,统筹规划、强化管理,通过规划建设管控制度建设,将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老区以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城市水环境改善、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城市绿地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地下管网(管廊)建设等工作,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补齐设施短板,“干一片、成一片”。示范工作坚持简约适用、因地制宜的原则,严禁“调水造景”、“大树进城”等不环保、不节约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新华社受权发布

    经过三次审议,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这部法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国促进乡村振兴有法可依了。

    法律规定,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农村人居环境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水利部

    4月29日,水利部发布《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旨在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暂定为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

    4月30日,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公布,本标准规定了制订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规定的养殖尾水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养殖场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5月9日,近日,发改委发布了《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本专项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重点支持各地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 45%、60%、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关于公布2021年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省级工作评审结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5月12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共同组织专家对地方报送的省级层面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评审,打分确定了分档。吉林、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广东为第一档。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

    住建部

    5月1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的函,旨在指导支持各地全面系统开展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排水管线流域及标准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再生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热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照明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广播、电视和信息通信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普查信息见附表B。雨污合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信息参照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信息表,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工程的普查信息表。

    《“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

    国家发改委

    5月1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其中提出,“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要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

    《行动方案》提出,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抓手,积极推行分类、分档水价,统筹推进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健全和落实。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安排进度,2025年基本实现改革目标。合理界定水权,创新完善水权交易机制,推进市场化交易,推动节约的农业水权向城市和工业用水转让。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适度拉大分档差价。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有序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具备条件的高耗水行业率先实施。鼓励探索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情况,将收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月2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T 40201-202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的总则、评价指标与计算方法、评价方法,以及评价报告。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500m3/d)运行效果评价。

    《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5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印发《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发改环资〔2021〕711号)。

    《行动计划》明确,到2025年,全国海水淡化总规模达到290万吨/日以上,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25万吨/日以上,其中沿海城市新增105万吨/日以上,海岛地区新增20万吨/日以上。海水淡化关键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海水淡化利用的标准体系基本健全,政策机制更加完善。

    《行动计划》提出,“十四五”时期要着力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一是提升海水淡化供水保障水平。沿海缺水地区要将海水淡化水作为生活补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及重要应急备用水源,逐年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中的配置比例,建设海水淡化示范城市和示范工程。二是扩大工业园区海水淡化利用规模。鼓励沿海地区工业园区和高耗水产业优先利用海水,建设海水淡化利用示范工业园区。三是提高海岛及船舶用水保障能力。在海岛保护性开发基础上,适度超前布局建设海岛海水淡化设施,鼓励远洋渔船、海洋平台加装易维护海水淡化装置。四是拓展淡化利用技术应用领域。推广使用膜分离、能量回收等海水淡化技术,促进浓盐废水处理利用和污水资源化利用、苦咸水综合利用等。

    《工业纯水系统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月4日,住建部办公厅就《工业纯水系统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规范是工业纯水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业纯水系统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且无相应标准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

    《规划》对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提出细化的技术要求。

    《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能源局、林草局、文物局、乡村振兴局

    6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合本地特点,以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方式为主,降低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倡导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基础设施布局方式,统筹县城水电气热通信等设施布局,因地制宜布置分布式能源、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减少输配管线建设和运行成本,并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构建县城绿色低碳能源体系,推广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智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应用,提高生产生活用能清洁化水平,推广综合智慧能源服务,加强配电网、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6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乡村宜采用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污水处理模式和处理工艺,合理确定排放标准,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根据村庄规模和聚集程度等,因地制宜选择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合理组织村庄雨水排放形式和排放路径。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6月2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行业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在内的生态环保基础设施行业。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7月6日,为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制定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7月8日,财政部发布《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水污染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

    《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理处罚整改情况》

    生态环境部

    7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通报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理处罚整改情况的函,生态环境部根据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查处情况,汇总整理了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其处理处罚、整改情况。2021年第一季度共有37家重点排污单位被列入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按超标类型统计,废气类单位21家,污水处理厂12家,废水类单位3家,水气混合类单位(排废水又排废气)1家。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7月30日,住建部公布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征求意见稿)》,本标准代替GB/T 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与GB/T 19923-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细化了标准适用范围,强调了作为工业用水水源的基本属性。

    《“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8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1〕1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明显提升;上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中下游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镇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太原、呼和浩特、济南、泰安、郑州、西安、咸阳、兰州、西宁、银川等10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级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5%左右,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

    《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8月2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旨在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

    《2021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8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1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公示》,共55家企业入选,其中大气治理相关企业9家,污水治理相关企业25家,环境监测仪器治理相关企业8家,固废处理装备相关企业13家。

    《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9月2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要加强项目储备,进一步摸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短板和安全隐患。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摸排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存在的配套设施短板,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联合排查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空间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针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设施,摸排民生设施缺口情况。

    《“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

    9月7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六部门发布了《“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决策部署,加快农业全面绿色转型,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农艺节水,推广水肥一体及喷灌、滴灌等农业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灌溉取水计划管理,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明确区域农业用水总量指标。推动长江经济带农业生态修复,加强黄河流域农业生态保护。

    《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与排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

    9月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与排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旨在保护辐射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规范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伴生放射性废水须在产生车间或独立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废水处理设施宜就近布置,降低伴生放射性废水输送过程潜在的辐射环境风险。

    《关于推广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地区经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广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地区经验的通知。

    在提升城市发展韧性方面,主要是结合医院改造提升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健全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海绵城市等。广东英德响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医院改造升级,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建设核酸检测PCR实验室。四川金堂统筹增强筑堤、拓卡、清障、疏浚等防洪能力,适度超前建设排水管网,全面消除严重易涝积水区段。四川遂宁健全雨水花园、下凹绿地和透水铺装等海绵设施,增强“渗、滞、蓄、净、用、排”功能,并利用物联网技术布设监测设备及平台,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

    在推进城市公共设施向乡村覆盖方面,主要是推进城乡污水垃圾统筹收集处理、城乡客运一体化、城乡物流配送网络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四川达州建设城乡物流配送信息平台和专线网络,促进快速消费品、建材家居、农副产品、农资等城乡互通。宁夏盐池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农村自来水集中供水率和水质达标率均达100%。

    《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

    9月15日,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支持范围包括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限定在长江经济带中西部地区和黄河流域,并集中用于流域水环境敏感区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50%,每个县不超过 5000 万元。农业面源污染项目县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

    10月11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涉及到水领域有以下部分。

    筛选条件中第五条【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排放本规定第三条所指水污染物中任一种且排放量近3 年内任一年度进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业污染源年排放总量占比累计达到65%的工业企业,或者满足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50 吨、氨氮年排放量大于3 吨、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其中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承载力以及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设定严于前款规定的排放量筛选比例或筛选限值。(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设有废水主要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七条【水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列出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列为水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

    10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向各地征集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简称EOD模式)备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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