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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1日起 海绵城市建设将有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9/04/13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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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近日发布公告,批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45-2018,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如此,海绵城市建设将有新变化。

    顾名思义,海绵城市旨在打造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自主呼吸”、有“弹性”,在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随着住建部正式对外公布《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海绵城市在摁下快进键的同时,也迎来了新的成长周期。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中要求:要求海绵城市的建设要保护自然生态格局,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理念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灰色设施与绿色设施相结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方法综合施策,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目标。。
     
    《标准》将海绵城市定义为“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
     
    《标准》将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防治、城市水体环境质量、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岸线保护、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城市热岛效应环节七大方面,为海绵城市制定衡量标尺。
     
    其中,年径流总量空置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及汇水面积,采用“容积法”计算得到渗透、滞蓄、净化设施所需控制的径流体积,现场实际检查各项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达到设计要求。
     
    就城市水体环境质量而言,《标准》明确市政管网排放口旱天应无污水、废水直排现象。应沿水体每200m—600m间距设置监测点,存在上游来水的河流水系,应在上游和下游断面设置监测点,且每个水体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采样点应设置于水面下0.5m处,当水深不足0.5m时,应设置在水深的1/2处。

    海绵城市建设效果从项目建设与实施的有效性、能否实现海绵效应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内容及其评价要求见下表。“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城市热岛效应缓解”为考察内容,其他为考核内容。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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