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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焚烧厂焚烧系统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标记规则

    发布时间:2019/03/20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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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环境部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垃圾焚烧厂焚烧系统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标记规则。

    垃圾焚烧厂焚烧系统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标记规则

    由垃圾焚烧厂对其焚烧系统及自动监控系统实时运行情况的上传数据进行标记。垃圾焚烧厂负数据标记的主体责任。

    一、数据标记内容

    (一)一般情况下,默认焚烧系统和自动监控系统均正常运行。

    (二)数据标记。由垃圾焚烧厂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企业端)进行操作,包括焚烧系统工况标记和自动监测异常标记。

    焚烧系统工况标记包括:烘炉,启炉,停炉,停炉降温,停运,故障(包括焚烧炉、余热锅炉、脱酸装置、脱硝装置、活性炭喷射装置和除尘装置的故障,焖炉压火和检修等)和事故;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CEMS 维护(包括校准、故障和检修等)、炉温异常(包括不可抗因素导致的炉温不达标,以及测点热电偶故障导致的数据缺失)和通讯中断。

    (三)垃圾焚烧厂可根据生产计划和运行状况,将焚烧系统工况提前录入企业端,企业端将自动根据录入信息进行工况标记及相应时段的异常数据标记。

    当焚烧系统工况出现异常或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联网异常、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时,垃圾焚烧厂应当在1 小时内进行数据标记。

    未对超标异常的自动监测数据作出标记的,由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电子督办平台向垃圾焚烧厂发出电子督办单,并抄送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垃圾焚烧厂在接到电子督办单后,应当及时核实、排除故障,并在6 小时内按操作提示如实填报完成数据标记。

    二、焚烧系统工况标记数据序列工艺特征要求

    焚烧系统工况标记数据序列应呈现“停炉—停炉降温—(停运)—烘炉—启炉”或“故障或事故(—停炉—停炉降温—停运—烘炉—启炉)”的波动。

    (一)标记为“烘炉”的数据序列,温度应从小于400℃递增至不小于850℃且不得投入垃圾,常规情况下不应超过12 小时,炉内耐火材料修复或改造后烘炉不应超过168 小时;

    (二)标记为“启炉”的数据序列,温度指标不应小于850℃,序列长度不应超过4 小时;

    (三)标记为“停炉”的数据序列,温度指标不应小于850℃直至剩余垃圾完全燃尽;

    (四)标记为“停炉降温”的数据序列,温度指标应从不小于850℃递减至小于300℃;

    (五)标记为“故障”或“事故”的数据序列,长度不应超过4 小时;

    (六)标记为“停运”的数据序列,烟气含氧量不应比该地区空气含氧量低2 个百分点以上;

    (七)除焚烧炉“停运”外,烟气净化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

    (八)标记为“炉温异常”的数据序列,应提供证明材料,表明垃圾焚烧厂按照工艺或者技术条件已采取了延长发酵时间等预处理、启动助燃系统、加大活性炭喷入量等针对性有效措施控制二噁英排放。属不可抗因素导致炉温不达标的,应与当地实际气象条件等不可抗因素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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