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13019357547 工程/产品:13998863358

产品中心

    咨询热线

    13019357547 工程/产品:13998863358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9号奉天硅谷大厦B座1305室
    传真:024-62685226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

    渗沥液处理主体工程应设置哪些处理系统?

    发布时间:2019/03/04 点击量:0
    富士160KW变频器维修

    近年来,国家很关注垃圾处理问题,民众也很关心垃圾处理方式,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可回收垃圾等开始分门别类,为此对垃圾处置的需求和要求都在增长。这也引发了垃圾处置工程建设的一波又一波热潮。那么,如何规范垃圾处置工程,如何解决各种冲突和矛盾呢?近日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让我们对这些问题将会有个更为清晰的认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渗沥液处理厂主体工程的规定

    渗沥液处理厂

    9.1 一般规定

    9.1.1  渗沥液处理应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预处理+物化处理等组合处理工艺。

    9.1.2  渗沥液处理主体工程应设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

    9.1.3  渗沥液处理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有备用,且应具有防腐性能。

    9.2 接收及贮存系统

    9.2.1  渗沥液处理工程应设调节池,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均化水质、水量。

    9.2.2  调节池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渗沥液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三个月的渗沥液处理量;

    2 焚烧厂、堆肥厂、中转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渗沥液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4h;

    3 调节池应设计为2个或分格设置;

    4 渗沥液调节池应采取加盖导气措施及臭气处理设施。

    9.2.3  渗沥液调节池、浓缩液及污泥储存池、污泥脱水设施等重点恶臭源应实施封闭、局部隔离及负压抽吸等措施,臭气应经集中处置达标后有组织排放。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沼气回收或安全燃烧装置。

    9.2.4  储存渗沥液的封闭空间和厌氧处理间应配置硫化氢、沼气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施连锁,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并应采取控制与保护措施。曝气设施应设置氨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9.2.5  在线监测报警系统应配备备用电源,通风设备应按Ⅱ类负荷供电,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9.3 预处理系统

    9.3.1  当选择水解酸化技术作为预处理工艺时,水力停留时间应为2.5 h~5.0h;pH应为6.5~7.5。

    9.3.2  混凝沉淀预处理药剂的种类、投加量和投加方式应根据渗沥液混凝沉淀的工艺情况、实验结果等确定。

    9.4 主处理系统

    9.4.1  应设置渗沥液产生量和排出量计量装置。

    9.4.2  处理后尾水排放的,应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

    9.4.3  厌氧处理工艺调试初期应对沼气中甲烷含量进行监测,应及时监测沼气的产生量,发现漏气现象,应及时排除,保证沼气排放的安全。

    9.5 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

    9.5.1  污泥和浓缩液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渗沥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时,含水率不应大于60%;

    2 纳滤和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缩液应采用焚烧、蒸发或其他方式处理。

    版权所有:换热站自动化_沈阳变频器维修_自动化系统工程_污水处理自动化     ICP备案编号: 辽ICP备11018776号-1